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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彩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

发布日期:2023-11-15 05:11浏览次数:
本文摘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2020年5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集会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列位代表: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一、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焦点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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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2020年5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集会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列位代表: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一、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焦点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编纂民法典,就是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民事执法制度规范举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形成一部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长要求,切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的法典。

这是一项系统的、重大的立法工程。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党和国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制定事情。

第一次和第二次,由于多种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际结果。1979年第三次启动,由于刚刚进入革新开放新时期,制定一部完整民法典的条件尚不具备。

因此,其时向导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立法事情的彭真、习仲勋等同志深入研究后,在八十年月初决议根据“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事情思路,确定先制定民事单行执法。现行的继续法、民法通则、担保法、条约法就是在这种事情思路下先后制定的。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并于2002年12月举行了一次审议。经讨论和研究,仍确定继续接纳划分制定单行法的措施推进我国民事执法制度建设。

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以来,又陆续制定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执法适用法等。总的看,经由多年来努力,我国民事立法是富有成效的,逐步形成了比力完备的民事执法规范体系,民事司法实践积累了富厚履历,民事执法服务取得显著进步,民法理论研究也到达较高水平,全社会民事法治看法普遍增强,为编纂民法典奠基了较好的制度基础、实践基础、理论基础和社会基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停生长和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临编纂和出台民法典寄予很大的期盼。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焦点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摆在突出位置,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生历史性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征程中,编纂民法典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编纂民法典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回首人类文明史,编纂法典是具有重要标志意义的法治建设工程,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走向繁荣强盛的象征和标志。新中国建立70多年特别是革新开放4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团结领导中国人民不懈奋斗,乐成开发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门路,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生长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展现出强大生命力和显著优越性。我国民事执法制度正是陪同着新时期革新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历程而形成并不停生长完善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执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门。

在系统总结制度建设结果和实践履历的基础上,编纂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不仅能充实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执法制度结果和制度自信,促进和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停生长,也能为人类法治文明的生长进步孝敬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二)编纂民法典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肆措民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执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门,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执法,它规范各种民事主体的种种人身关系和产业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建设健全完备的执法规范体系,以良法保障善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民法通过确立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执法行为、民事责任等民事总则制度,确立物权、条约、人格权、婚姻家庭、继续、侵权责任等民事分则制度,来调整各种民事关系。

民法与国家其他领域执法规范一起,支撑着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是保证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正常有效运行的基础性执法规范。编纂民法典,就是全面总结我国的民事立法和司法的实践履历,对现行民事单行执法举行系统编订纂修,将相关民事执法规范编纂成一部综合性法典,不停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执法体系。

这对于以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法治固基础、稳预期、利久远的保障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三)编纂民法典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生长的客观要求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配合生长,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以法治为基础、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受法治规则调整的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我国民事主体制度中的法人制度,规范民事运动的民事执法行为制度、署理制度,调整各种产业关系的物权制度,调整各种生意业务关系的条约制度,掩护和救援民事权益的侵权责任制度,都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不行或缺的执法制度规范和行为规则。同时,我国民事执法制度建设一直秉持“民商合一”的传统,把许多商事执法规范纳入民法之中。

编纂民法典,进一步完善我国民商事领域基本执法制度和行为规则,为各种民商事运动提供基本遵循,有利于充实调动民事主体的努力性和缔造性、维护生意业务宁静、维护市场秩序,有利于营造种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然公正公正到场竞争、同等受到执法掩护的市场情况,推动经济高质量生长。(四)编纂民法典是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宽大人民基础利益的一定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础目的是保障人民权益。革新开放以来,我国民事执法制度逐步获得完善和生长,公民的民事权利也获得越来越充实的掩护。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随着经济生长和国民财富的不停积累,随着信息化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正、正义、宁静、情况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希望对权利的掩护越发充实、越发有效。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掩护人民人身权、产业权、人格权。而现行民事立法中的有些规范已经滞后,难以适应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活需要。

编纂民法典,健全和充实民事权利种类,形成越发完备的民事权利体系,完善权利掩护和救援规则,形陋习范有效的权利掩护机制,对于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不停增加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宁静感,促进人的全面生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编纂民法典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执法,开创了我王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以习近平同志为焦点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法典编纂事情,将编纂民法典列入党中央重要事情议程,并对编纂民法典事情任务作出总体部署、提出明确要求。

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高度重视这一立法事情,将编纂民法典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例划和年度立法事情计划,确定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事情重点项目,努力连续推进。为做好民法典编纂事情,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先后多次向党中央请示和陈诉,就民法典编纂事情的总体思量、事情步骤、体例结构等重大问题举行汇报。2016年6月、2018年8月、2019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三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集会,听取并原则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就民法典编纂事情所作的请示汇报,对民法典编纂事情作出重要指示,为民法典编纂事情提供了重要指导和基本遵循。

编纂民法典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旌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生长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有关中央全会精神,坚持党的向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牢牢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结构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结构,牢牢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结实践履历,适应时代要求,对我国现行的、制定于差别时期的民法通则、物权法、条约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续法、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方面的民事执法规范举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形成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为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的、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再起中国梦提供完备的民事法治保障。贯彻上述指导思想,切实做好民法典编纂事情,必须遵循和体现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正确政治偏向,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决贯彻党中央的决议部署,坚持服务党和国家事情大局,充实发挥民法典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掩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回应人民的法治需求,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活需要,充实实现好、维护好、生长好最宽大人民的基础利益,使民法典成为新时代掩护人民民事权利的好法典。三是坚持驻足国情和实际,全面总结我国革新开放40多年来民事立法和实践履历,以法典化方式牢固、确认和生长民事法治建设结果,以实践需求指引立法偏向,提高民事执法制度的针对性、有效性、适应性,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四是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联合,注重将社会主义焦点价值观融入民事执法规范,鼎力大举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提倡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

五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停增强民事执法规范的系统性、完整性,既保持民事执法制度的一连性、稳定性,又保持适度的前瞻性、开放性,同时处置惩罚好、衔接好法典化民事执法制度下各种规范之间的关系。三、民法典编纂事情情况凭据党中央的事情部署,编纂民法典的起草事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事情委员会牵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王法学会为到场单元。为做好民法典编纂事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事情委员会与五家到场单元建立了民法典编纂事情协调小组,并建立了民法典编纂事情专班。

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执法,也不是简朴的执法汇编,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执法规范举行编订纂修,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划定举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泛起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划定。编纂民法典接纳“两步走”的事情思路举行:第一步,制定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后,再与民法总则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草案。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事情委员会启动民法典编纂事情,着手第一步的民法总则制定事情,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系统梳理总结有关民事执法的实践履历,提炼民事执法制度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引领性的规则,形成民法总则草案,2016年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了三次审议,2017年3月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集会审议通过。

制定民法总则,完成了民法典编纂事情的第一步,为民法典编纂奠基了坚实基础。民法总则通事后,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接续努力、抓紧开展作为民法典编纂第二步的各分编编纂事情。法制事情委员会与民法典编纂事情各到场单元全力推进民法典各分编编纂事情,系统梳理、研究历年来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以现行物权法、条约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续法、侵权责任法等为基础,联合我国经济社会生长对民事执法提出的新需求,形成了包罗物权、条约、人格权、婚姻家庭、继续、侵权责任等6个分编在内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2018年8月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集会审议。其后,2018年12月、2019年4月、6月、8月、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第十四次集会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举行了拆分审议,对全部6个分编草案举行了二审,对各方面比力关注的人格权、婚姻家庭、侵权责任3个分编草案举行了三审。

在此基础上,将民法总则与经由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并,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请2019年12月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集会审议。经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将民法典草案提请本次大会审议。

民法典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草案印发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部署组织全国人大代表研读讨论民法典草案事情,征求代表意见。同时,法制事情委员会还将草案印发地方人大、下层立法联系点、中央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宣布征求社会民众意见。法制事情委员会还在北京召开多个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

各方面普遍认为,编纂民法典,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执法体系,以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维护最宽大人民的基础利益,促进社会公正正义具有重要意义。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关注,栗战书委员长多次就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疫情防控事情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议部署,为疫情防控事情提供法治保障提出明确的事情要求。我们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议部署,联合民法典编纂事情,对与疫情相关的民事执法制度举行梳理研究,对草案作了有针对性的修改完善。

2020年4月20日、21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执法委员会召开集会,凭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代表研读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民法典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认为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审议和广泛征求意见,草案充实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已经比力成熟,形成了提请本次集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为进一步做好集会审议民法典草案的准备事情,更充实听取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4月29日,法制事情委员会将修改后的民法典草案再次发送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请各地方以适当方式组织有关全国人大代表研读讨论,听取意见。

四、民法典草案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条约、人格权、婚姻家庭、继续、侵权责任,以及附则。(一)总则编第一编“总则”划定民事运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

第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稳定,凭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体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门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第一编共10章、204条,主要内容有:1.关于基本划定。第一编第一章划定了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依据。

其中,将“弘扬社会主义焦点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目的,体现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联合的鲜明中国特色(草案第一条)。同时,划定了民事权利及其他正当权益受执法掩护,确立了平等、自愿、公正、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草案第四条至第八条)。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划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运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掩护生态情况(草案第九条)。

2.关于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到场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推行者和民事责任的负担者,详细包罗三类:一是自然人。自然人是最基本的民事主体。

草案划定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并对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谋划户作了划定(草案第一编第二章)。联合此次疫情防控事情,对监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划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迫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推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住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摆设须要的暂时生活照料措施(草案第三十四条第四款)。二是法人。

法人是依法建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草案划定了法人的界说、建立原则和条件、住所等一般划定,并对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三类法人划分作了详细划定(草案第一编第三章)。

三是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可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运动的组织。草案对非法人组织的设立、责任负担、遣散、清算等作了划定(草案第一编第四章)。3.关于民事权利。

掩护民事权利是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务。第一编第五章划定了民事权利制度,包罗种种人身权利和产业权利。

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草案对知识产权作了归纳综合性划定,以统领各个单行的知识产权执法(草案第一百二十三条)。同时,对数据、网络虚拟产业的掩护作了原则性划定(草案第一百二十七条)。此外,还划定了民事权利的取得和行使规则等内容(草案第一百二十九条至第一百三十二条)。4.关于民事执法行为和署理。

民事执法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现设立、变换、终止民事执法关系的行为,署理是民事主体通过署理人实施民事执法行为的制度。第一编第六章、第七章划定了民事执法行为制度、署理制度:一是划定民事执法行为的界说、建立、形式和生效时间等(草案第一编第六章第一节)。

二是对意思表现的生效、方式、撤回息争释等作了划定(草案第一编第六章第二节)。三是划定民事执法行为的效力制度(草案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

四是划定了署理的适用规模、效力、类型等署理制度的内容(草案第一编第七章)。5.关于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期间盘算。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执法结果,是保障和维护民事权利的重要制度。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不受掩护的执法制度,其功效主要是促使权利人实时行使权利、维护生意业务宁静、稳定执法秩序。

第一编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划定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期间盘算制度:一是划定了民事责任的负担方式,并对不行抗力、正当防卫、紧迫避险、自愿实施紧迫救助等特殊的民事责任负担问题作了划定(草案第一编第八章)。二是划定了诉讼时效的期间及其起算、执法效果,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等内容(草案第一编第九章)。三是划定了期间的盘算单元、起算、竣事温顺延等(草案第一编第十章)。(二)物权编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产业权。

物权执法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使用而发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集会通过了物权法。草案第二编“物权”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根据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掩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掩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联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执法制度。第二编共5个分编、20章、258条,主要内容有:1.关于通则。

第一分编为通则,划定了物权制度基础性规范,包罗平等掩护等物权基本原则,物权变更的详细规则,以及物权掩护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有了新的表述,为贯彻集会精神,草案将有关基本经济制度的划定修改为:“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配合生长,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草案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2.关于所有权。

所有权是物权的基础,是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分编划定了所有权制度,包罗所有权人的权利,征收和征用规则,国家、团体和私人的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等所有权基本制度。针对近年来群众普遍反映业主大会建立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等问题,并联合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事情,在现行物权法例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业主的修建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一是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住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草案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二是适当降低业主配合决议事项,特别是使用修建物及其隶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并增加划定紧迫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法式(草案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款)。三是联合疫情防控事情,在征用组织、小我私家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增加划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治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治理措施,努力配合开展相关事情,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草案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3.关于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第三分编划定了用益物权制度,明确了用益物权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草案还在现行物权法例定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产权掩护制度依法掩护产权的要求,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用度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执法、行政法例的划定管理(草案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二是完善农村团体产权相关制度,落实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革新的要求,对土地承包谋划权的相关划定作了完善,增加土地谋划权的划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划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谋划权入市的需要(草案第二编第十一章、第三百九十九条)。思量到农村团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制度革新正在推进历程中,草案与土地治理法等作了衔接性划定(草案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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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速建设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划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根据条约约定或者遗嘱,经挂号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草案第二编第十四章)。4.关于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推行而设立的物权,包罗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第四分编对担保物权作了划定,明确了担保物权的寄义、适用规模、担保规模等配合规则,以及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详细规则。草案在现行物权法例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为优化营商情况提供法治保障:一是扩大担保条约的规模,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条约的担保功效,增加划定担保条约包罗抵押条约、质押条约和其他具有担保功效的条约(草案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二是删除有关担保物权详细挂号机构的划定,为建设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挂号制度留下空间。三是简化抵押条约和质押条约的一般条款(草案第四百条第二款、第四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四是明确实现担保物权的统一受偿规则(草案第四百一十四条)。

5.关于占有。占有是指对不动产或者动产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第五分编对占有的调整规模、无权占有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责任、原物及孳息的返还以及占有掩护等作了划定(草案第二编第二十章)。

(三)条约编条约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执法制度。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集会通过了条约法。草案第三编“条约”在现行条约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革新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流、公正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完善条约制度。

第三编共3个分编、29章、526条,主要内容有:1.关于通则。第一分编为通则,划定了条约的订立、效力、推行、保全、转让、终止、违约责任等一般性规则,并在现行条约法的基础上,完善了条约总则制度:一是通过划定非条约之债的执法适用规则、多数人之债的推行规则等完善债法的一般性规则(草案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一十七条至第五百二十一条)。二是完善了电子条约订立规则,增加了预约条约的详细划定,完善了花样条款制度等条约订立制度(草案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五条至第四百九十八条)。

三是联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事情,完善国家订货条约制度,划定国家凭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执法、行政法例划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条约(草案第四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四是针对实践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义务不管理报批手续影响条约生效的问题,草案明确了当事人违反报批义务的执法结果,健全条约效力制度(草案第五百零二条第二款)。

五是完善条约推行制度,落实绿色原则,划定当事人在推行条约历程中应当制止浪费资源、污染情况和破坏生态(草案第五百零九条第三款)。同时,在总结司法实践履历的基础上增加划定了情势变换制度(草案第五百三十三条)。六是完善代位权、打消权等条约保全制度,进一步强化对债权人的掩护,细化了债权转让、债务移转制度,增加了债务清偿抵充规则、完善了条约排除等条约终止制度(草案第三编第五章、第五百四十五条至第五百五十六条、第五百六十条、第五百六十三条至第五百六十六条)。

七是通过吸收现行担保法有关定金规则的划定,完善违约责任制度(草案第五百八十六条至第五百八十八条)。2.关于典型条约。

典型条约在市场经济运动和社会生活中应用普遍。为适应现实需要,在现行条约法例定的买卖条约、赠与条约、乞贷条约、租赁条约等15种典型条约的基础上,第二分编增加了4种新的典型条约:一是吸收了担保法中关于保证的内容,增加了保证条约(草案第三编第十三章)。二是适应我国保理行业生长和优化营商情况的需要,增加了保理条约(草案第三编第十六章)。三是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增加划定了物业服务条约(草案第三编第二十四章)。

四是增加划定合资条约,将民法通则中有关小我私家合资的划定纳入其中(草案第三编第二十七章)。第三编还在总结现行条约法实践履历的基础上,完善了其他典型条约:一是通过完善磨练期限的划定和所有权保留规则等完善买卖条约(草案第六百二十二条、第六百二十三条、第六百四十一条至第六百四十三条)。二是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明确划定克制高利放贷,乞贷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划定(草案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

三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设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掩护承租人利益,增加划定衡宇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草案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四是针对近年来客运条约领域泛起的游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接纳宁静运输措施等严重滋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宁静的问题,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草案细化了客运条约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草案第八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八百一十九条、第八百二十条)。五是凭据经济社会生长需要,修改完善了赠与条约、融资租赁条约、建设工程条约、技术条约等典型条约(草案第三编第十一章、第十五章、第十八章、第二十章)。

3.关于准条约。无因治理和不妥得利既与条约规则同属债法性质的内容,又与条约规则有所区别,第三分编“准条约”划分对无因治理和不妥得利的一般性规则作了划定。(草案第三编第二十八章、第二十九章)(四)人格权编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小我私家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

草案第四编“人格权”在现行有关执法法例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从民事执法规范的角度划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界限和掩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权利。第四编共6章、51条,主要内容有:1.关于一般划定。第四编第一章划定了人格权的一般性规则:一是明确人格权的界说(草案第九百九十条)。二是划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执法掩护,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续(草案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九百九十二条)。

三是划定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掩护(草案第九百九十四条)。四是明确划定人格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援方式(草案第九百九十五条至第一千条)。2.关于生命权、身体权和康健权。第四编第二章划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康健权的详细内容,并对实践中社会比力关注的有关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划定:一是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生长,勉励遗体募捐的善行义举,草案吸收行政法例的相关划定,确立器官募捐的基本规则(草案第一千零六条)。

二是为规范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运动,明确从事此类运动应遵守的规则(草案第一千零九条)。三是近年来,性骚扰问题引起社会较大关注,草案在总结既有立法和司法实践履历的基础上,划定了性骚扰的认定尺度,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元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草案第一千零一十条)。

3.关于姓名权和名称权。第四编第三章划定了姓名权、名称权的详细内容,并对民事主体尊重掩护他人姓名权、名称权的基本义务作了划定:一是对自然人选取姓氏的规则作了划定(草案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二是明确对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民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掩护的有关划定(草案第一千零一十七条)。4.关于肖像权。

第四编第四章划定了肖像权的权利内容及许可使用肖像的规则,明确克制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一是针对使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划定克制任何组织或者小我私家使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并明确对自然人声音的掩护,参照适用肖像权掩护的有关划定(草案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二是为了合理平衡掩护肖像权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草案联合司法实践,划定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规则(草案第一千零二十条)。三是从有利于掩护肖像权人利益的角度,对肖像许可使用条约的解释、排除等作了划定(草案第一千零二十一条、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5.关于名誉权和荣誉权。第四编第五章划定了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内容:一是为了平衡小我私家名誉权掩护与新闻报道、舆论监视之间的关系,草案对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视等行为涉及的民事责任负担,以及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等作了划定(草案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第一千零二十六条)。二是划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更正或者删除(草案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6.关于隐私权和小我私家信息掩护。第四编第六章在现行有关执法划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隐私权和小我私家信息的掩护,并为下一步制定小我私家信息掩护法留下空间:一是划定了隐私的界说,列明克制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详细行为(草案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二是界定了小我私家信息的界说,明确了处置惩罚小我私家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草案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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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置惩罚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明确处置惩罚小我私家信息不负担责任的特定情形,合理平衡掩护小我私家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草案第一千零三十六条至第一千零三十八条)。四是划定国家机关及其事情人员负有掩护自然人的隐私和小我私家信息的义务(草案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五)婚姻家庭编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伉俪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集会通过了新的婚姻法,2001年举行了修改。

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集会通过了收养法,1998年作了修改。草案第五编“婚姻家庭”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联合社会生长需要,修改完善了部门划定,并增加了新的划定。

第五编共5章、79条,主要内容有:1.关于一般划定。第五编第一章在现行婚姻法例定的基础上,重申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并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增强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更好地弘扬家庭美德,划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草案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款)。

二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正当权益,将团结国《儿童权利条约》关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落实到收养事情中,增加划定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草案第一千零四十四条第一款)。三是界定了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规模(草案第一千零四十五条)。2.关于完婚。

第五编第二章划定了却婚制度,并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对有关划定作了完善:一是将受胁迫一方请求打消婚姻的期间起算点由“自完婚挂号之日起”修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草案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款)。二是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完婚的疾病”作为克制完婚的情形,并相应增加划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打消婚姻(草案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三是增加划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打消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草案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二款)。3.关于家庭关系。

第五编第三章划定了伉俪关系、怙恃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并凭据社会生长需要,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完善了有关内容:一是明确了伉俪配合债务的规模。现行婚姻法没有对伉俪配合债务的规模作出划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对伉俪配合债务的认定作出划定,近年来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修改了此前关于伉俪配合债务认定的划定。

重新司法解释施行效果看,总体上能够有效平衡各方利益,各方面总体上赞同。因此,草案吸收新司法解释的划定,明确了伉俪配合债务的规模(草案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二是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

亲子关系问题涉及家庭稳定和未成年人的掩护,作为民事基本执法,草案对此类诉讼举行了规范(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三条)。4.关于仳离。第五编第四章对仳离制度作出了划定,并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增加仳离岑寂期制度。

实践中,轻率仳离的现象增多,倒霉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为此,草案划定了提交仳离挂号申请后三十日的仳离岑寂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挂号机关撤回仳离申请(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二是针对仳离诉讼中泛起的“久调不判”问题,增加划定,经人民法院讯断禁绝仳离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仳离诉讼的,应当准予仳离(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三是关于仳离后子女的抚育,将现行婚姻法例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育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育为原则”,以增强可操作性(草案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

四是将伉俪接纳法定配合产业制的,纳入适用仳离经济赔偿的规模,以增强对家庭肩负较多义务一方权益的掩护(草案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五是将“有其他重大过错”增加划定为仳离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草案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五项)。5.关于收养。

第五编第五章对收养关系的建立、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排除作了划定,并在现行收养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有关制度:一是扩大被收养人的规模,删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仅限于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修改为切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草案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二是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草案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

三是为进一步强化对被收养人利益的掩护,在收养人的条件中增加划定“无倒霉于被收养人康健发展的违法犯罪记载”,并增加划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举行收养评估(草案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四项、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五款)。(六)继续编继续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集会通过了继续法。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停提高,小我私家和家庭拥有的产业日益增多,因继续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凭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续看法等方面的生长变化,草案第六编“继续”在现行继续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继续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置惩罚遗产的现实需要。

第六编共4章、45条,主要内容有:1.关于一般划定。第六编第一章划定了继续制度的基本规则,重申了国家掩护自然人的继续权,划定了继续的基本制度。并在现行继续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增加划定相互有继续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继续规则(草案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

二是增加划定对继续人的宽恕制度,对继续权法定丧失制度予以完善(草案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2.关于法定继续。法定继续是在被继续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置惩罚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继续人的规模、继续顺序等均根据执法划定确定的继续方式。第六编第二章划定了法定继续制度,明确了继续权男女平等原则,划定了法定继续人的顺序和规模,以及遗产分配的基本制度。

同时,在现行继续法的基础上,完善代位继续制度,增加划定被继续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续人死亡的,由被继续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续(草案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3.关于遗嘱继续和遗赠。遗嘱继续是凭据被继续人生前所立遗嘱处置惩罚遗产的继续方式。

第六编第三章划定了遗嘱继续和遗赠制度,并在现行继续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了遗嘱继续制度:一是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草案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二是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续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划定,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4.关于遗产的处置惩罚。第六编第四章划定了遗产处置惩罚的法式和规则,并在现行继续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有关遗产处置惩罚的制度:一是增加遗产治理人制度。

为确保遗产获得妥善治理、顺利支解,更好地维护继续人、债权人利益,草案增加划定了遗产治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治理人的发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草案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二是完善遗赠抚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抚养人的规模,明确继续人以外的组织或者小我私家均可以成为抚养人,以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草案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三是完善无人继续遗产的归属制度,明确归国家所有的无人继续遗产应当用于公益事业(草案第一千一百六十条)。(七)侵权责任编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负担的执法结果。

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集会通过了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在掩护民事主体的正当权益、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草案第七编“侵权责任”在总结实践履历的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泛起的新情况,吸收借鉴司法解释的有关划定,对侵权责任制度作了须要的增补和完善。第七编共10章、95条,主要内容有:1.关于一般划定。第七编第一章划定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多数人侵权的责任负担、侵权责任的减轻或者免去等一般规则。

并在现行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一是确立“自甘风险”规则,划定自愿到场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运动,因其他到场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居心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到场者负担侵权责任(草案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二是划定“自助行为”制度,明确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实时获得国家机关掩护,不立刻接纳措施将使其正当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掩护自己正当权益的须要规模内接纳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可是应当立刻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置惩罚。

受害人接纳的措施不妥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负担侵权责任(草案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2.关于损害赔偿。

第七编第二章划定了侵害人身权益和产业权益的赔偿规则、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等。同时,在现行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对有关划定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划定因居心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草案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二是为增强对知识产权的掩护,提高侵权违法成本,草案增加划定,居心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处罚性赔偿(草案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3.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划定。第七编第三章划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的侵权责任,用人单元的侵权责任,网络侵权责任,以及公开场合的宁静保障义务等。同时,草案在现行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增加划定委托监护的侵权责任(草案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二是完善网络侵权责任制度。

为了更好地掩护权利人的利益,平衡好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草案细化了网络侵权责任的详细划定,完善了权利人通知规则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转通知规则(草案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4.关于种种详细侵权责任。第七编的其他各章划分对产物生产销售、灵活车交通事故、医疗、情况污染和生态破坏、高度危险、饲养动物、修建物和物件等领域的侵权责任规则作出了详细划定。

并在现行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对有关内容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完善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物的责任,增加划定,依照相关划定接纳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肩负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须要用度(草案第一千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二是明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顺序,即先由灵活车强制保险理赔,不足部门由灵活车商业保险理赔,仍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草案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三是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明确医务人员的相关说明义务,增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小我私家信息的掩护(草案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四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增加划定生态情况损害的处罚性赔偿制度,并明确划定了生态情况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草案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五是增强生物宁静治理,完善高度危险责任,明确占有或者使用高致病性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负担侵权责任(草案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六是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

为保障好人民群众的生命产业宁静,草案对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划定克制从修建物中投掷物品,同时针对此类事件处置惩罚的主要难题是行为人难以确定的问题,强调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实时观察,查清责任人,并划定物业服务企业等修建物治理人应当接纳须要的宁静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草案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八)附则草案最后部门“附则”明确了民法典与婚姻法、继续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条约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的关系。

民法典施行后,上述民事单行执法将被替代。因此,草案划定在民法典施行之时,同步废止上述民事单行执法(草案第一千二百六十条)。需要说明的是,2014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集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作为与民法通则、婚姻法相关的执法解释,也同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泉源 新华社编辑:李拓流程编辑:王梦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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